公家世德,建凌煙勳業,中興長策。三十年來,皆帝扆殊選,金甌名跡。眷倚江南,澄清一道,遴柬惟公得。西清嚴秘,龍頭高動奎壁。深殿衣惹天香,皇華原野,接蕭蕭秋色。六管均輸行奏課,唐室家聲皆識。老我相逢,萍蓬飄轉,晚景俱頭白。西山南浦,溯風衰淚橫臆。
公族稱王佐,朝經允帝求。本枝疆我李,盤石冠諸劉。
禮樂光輝盛,山河氣象幽。系高周柱史,名重晉陽秋。
華省膺推擇,青雲寵宴游。握蘭多具美,前席有嘉謀。
賦得黃金賜,言皆白璧酬。著鞭驅駟馬,操刃解全牛。
出鎮兼方伯,承家復列侯。朝瞻孔北海,時用杜荊州。
廣固才登陟,毗陵忽阻修。三台冀入夢,四岳尚分憂。
郡邑連京口,山川望石頭。海門當建節,江路引鳴騶。
俗見中興理,人逢至道休。先移白額橫,更息赭衣偷。
梁國歌來晚,徐方怨不留。豈伊齊政術,將以變澆浮。
訟簡知能吏,刑寬察要囚。坐堂風偃草,行縣雨隨輈。
地是蒙莊宅,城遺閼伯丘。孝王餘井徑,微子故田疇。
冬至招搖轉,天寒螮蝀收。猿巖飛雨雪,兔苑落梧楸。
列戟霜侵戶,褰幃月在鉤。好賢常解榻,乘興每登樓。
逸足橫千里,高談注九流。詩題青玉案,衣贈黑貂裘。
窮巷軒車靜,閒齋耳目愁。未能方管樂,翻欲慕巢由。
講德良難敵,觀風豈易儔。寸心仍有適,江海一扁舟。
公府有高政,新齋池上開。再吟佳句後,一似畫圖來。
結構疏林下,夤緣曲岸隈。綠波穿戶牖,碧甃疊瓊瑰。
幽異當軒滿,清光繞砌回。潭心澄晚鏡,渠口起晴雷。
瑤草緣堤種,松煙上島栽。游魚驚撥剌,浴鷺喜毰毸。
為客烹林筍,因僧採石苔。酒瓶常不罄,書案任成堆。
簷外青雀舫,坐中鸚鵡杯。蒲根抽九節,蓮萼捧重台。
芳訊此時到,勝游何日陪。共譏吳太守,自佔洛陽才。
公才如洪河,灌注天下半。
風日未嘗攖,晝夜聖所歎。
名世二十年,窮無歌舞玩。
入宮又見妒,徒友飛鳥散。
一飽事難諧,五車書作伴。
風雨暗樓台,雞鳴自昏旦。
雖非錦繡贈,欲報青玉案。
文似離騷經,詩窺關雎亂。
賤生恨學晚,曾未奉巾盥。
昨蒙雙鯉魚,遠托鄭人緩。
風義薄秋天,神明還舊貫。
更磨薦禰墨,推挽起疲懦。
忽忽未嗣音,微陽歸候炭。
仁風從東來,拭目望齋館。
鳥聲日日春,柳色弄晴暖。
漫有酒盈樽,何因見此粲。
公子邁流俗,淡然薄世榮。
華亭入幽邃,水日有餘清。
高梧羅前庭,修竹被兩楹。
重陰秘清晝,好鳥時一鳴。
佳辰展芳燕,良會欣合併。
清歌發綺席,鼓瑟更吹笙。
群公盡詞客,列坐故塵纓。
言笑遂真性,觴詠暢幽情。
清陰與日轉,不知日東生。
公居幽絕誰能紀,欲到應須勞屐齒。
從官出入路縈紆,況今又去藩龍舒。
人在天南居在北,鄉心千里雲山碧。
山庭不用勒移文,時樂中和歸未得。
他年若尋仙老會,洛下諸公盡中外。
百二十坊山水間,甲第相望門巷對。
過從不獨賞芳珍,造適何妨談道真。
回頭卻望朝市裡,多少思歸未去人。
公居穎水上,德與穎水清。
身閒道轉勝,內足無復營。
平昔富交遊,開門坐常盈。
退居萬事樂,獨恨無友生。
汝穎亦多士,後來非老成。
趙公平生舊,情好均弟兄。
少年結意氣,晚歲齊功名。
攜手踐廊廟,躡足辭鈞衡。
徜徉里閭間,脫略世俗縈。
興來忽命駕,一往千里輕。
白髮儼相映,元勳各崢嶸。
人生會面難,此會有餘情。
遨遊西湖中,仲夏草木榮。
壺觴列四坐,歌舞羅前楹。
畫舫極公溯,肩輿並逢迎。
棹進鳧鴨亂,樂作蟲魚驚。
近寺駢履跡,高台吹笑聲。
往事語京洛,余歡發吟賡。
拳拳主人厚,款款來客誠。
此樂有時盡,此好何由傾。
漢字公的含義及解釋
公〈形〉
(會意。小篆字形,上面是「八」,表示相背,下面是「」(「私」的本字)。合起來表示「與私相背」,即「公正無私」的意思。本義:公正,無私)
同本義 [just]
公,平分也。--《說文》
背謂之公,或說,分其以與人為公。--《韓非子·五蠹》
公之為言公正無私也。--《春秋·元命苞》
兼覆無私謂之公。--《賈子·道術》
舉公義,辟私怨。-《墨子·尚賢上》
屈平疾王聽之不聰也,讒諂之蔽明也,邪曲之害公也,方正之不容也。--《史記·屈原賈生列傳》
又如:公氣(正大,公正);公素(公正質樸);公潔(公正廉潔);公慎(公正謹慎);公誠(
公gōng
⒈國家的或集體的,跟"私"相對:~文。~款。~糧。~而忘私。立黨為~。愛護~共財產。
⒉正直,合理:~事~辦。~正無私。買賣~平。
⒊共同的,大家認可的,大家適用的:~約。~認。~海。
⒋能普遍用於同類事物的:~式。
⒌讓大家知道:~布賬目。可以~開。發佈~報。
⒍雄性的:~牛。
⒎稱祖輩或年老的男人:大~。外~。老~ ~。
⒏丈夫的父親:贍養~婆。
⒐對男子的尊稱:諸~。
⒑〈古〉五等爵位(~侯伯子男)的第一等。
⒒公制的計量單位和曆法:~斤。~裡。~尺。~歷。~元。
⒓[公司]合股或單股經營的工、商企事業組織:石油~司。服務~司。
⒔[公子]舊時稱王、侯、官僚的兒子。也用於對別人兒子的敬稱。
⒕[公主]皇帝或國王的女兒。也指皇帝或國王的姑母、姐妹等。
⒖[公民]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,按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人。
⒗[公使]由一國元首派駐到別國的、低於大使級的代表。通常都授有"特命全權公使"銜。